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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34511线路中心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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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发布房地产广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申请诉讼,也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作出《yl34511线路中心加处罚款决定书》平市监加处〔2022〕1号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局《yl34511线路中心加处罚款决定书》(平市监加处〔2022〕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联系人: 赵建明 裴自红    联系电话: 0375616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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