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关于对天津捷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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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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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
公 告
天津捷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型号规格:小叮当TDT-319Z,生产日期/批号:2015.09.18),并处罚款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平卫工商听告字〔2016〕第14-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但你公司无人认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领取告知书,或在本局公告栏、平顶山市工商局网站公示公告栏查阅告知书(2016年3月29日发布)。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你公司可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可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