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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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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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广东旺通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查处的你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于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