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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平新工商听告字[2010]565号

上海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监制销往我市的一批“金手指”牌冷冻鸡米花等产品,在产品的包装上标示“HACCP食品安全质量认证企业”文字。当事人将通过的管理体系认证标示为质量认证,该宣传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及《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四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亚洲  陈东   联系电话:0375-2832655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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