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食罚〔2019〕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平顶山市福运旺开心农场生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58789163G
住所:郏县冢头镇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兵奇
身份证号码 :411081197701197959
二、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对当事人生产的黑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于2018年12月11日在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黑芝麻香油(商标:福运旺、规格1.0升/瓶、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18-09-27、执行标准GB/T8233-2008)进行了抽样。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抽样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NO:A2018-J63089)结论不合格:酸值(KOH)2.6(标准指标≤2.0mg/g)。当事人于2019年1月14日接不合格报告提出了复检,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了复检,复检《检验报告》(NO:SY2019020734)结论不合格:酸值(KOH)2.4(标准指标≤2.0mg/g),判定酸值不符合GB/T8233-2008《芝麻油》标准一级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GB/T8233-2008《芝麻油》第5.2.1款芝麻香油要求,芝麻香油质量等级分为一级(酸值≤2.0)、二级(酸值≤4.0)。产品不符合标准一级要求,与食品标签明示的质量等级不符,构成食品标签内容虚假。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黑芝麻香油(以下称涉案产品)23瓶(检验用2瓶),销售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21瓶,销售价格69.80元/瓶,销售金额1465.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复印件。
证明事项:当事人主体身份和食品生产资格。
第二组证据:1.《检验报告》(NO:A2018-J63089);2.《检验报告》(NO:SY2019020734)。
证明事项:初检、复检,酸值指标不符合GB/T8233-2008《芝麻油》标准一级的要求。
第三组证据:由当事人提供的1.生产投料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2.情况说明;3.不予处罚申请;4.涉案食品标签。
证明事项:涉案食品的生产、出厂检验、销售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事项: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情况。
2019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其明示执行标准GB/T8233-2008《芝麻油》的要求,酸值是芝麻油品质性指标之一,是当事人对产品的品质承诺,必须满足执行标准的质量要求。因此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辩解符合新标准应免予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结果,认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之规定,构成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准(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处罚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65.80元;
二、罚款7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平顶山建西支行(账户: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备注:市食药监局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