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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食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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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食处〔2019〕7号

当事人: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402MA46GUUN87

负责人:周杰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平安佳园一楼底商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4104020030644

  2019 年06月20日依据平顶山市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对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黄瓜、青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瓜、青茄子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7月23日检验报告( №: PDS20190974、№: PDS20190976)、平顶山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19410400441531007、DC19410400441531009)、询问通知书(平市监食药〔2019〕101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平市监限通〔2019〕101号)送达当事人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二店后,在检验报告的异议期内,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抽检办于2019年7月30日同意该店的申请,该店于2019年8月2日又提出了异议,并且于2019年8月16日提出停止复检的申请,我局抽检办于2019年8月20日同意该店的停止复检的申请。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19年8月2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左占魁进行了询问调查。

  因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黄瓜、青茄子已经销售完毕,也未召回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黄瓜、青茄子,故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从供应商平顶山市新华区万成蔬菜批发商行的刘万成处购进了农产品黄瓜111公斤,进价1.00元,进价金额111.00元,茄子60公斤,进价0.40元,进价金额24.00元。当事人留存有果蔬购销协议、供应商平顶山市新华区万成蔬菜批发商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刘万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这两种农产品黄瓜、青茄子的购进手续。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18时21分00秒进行了验收入库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当事人提供了验收入库单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验收后于第二天进行了销售,依据《平顶山市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于2019 年06月20日对计划的农产品黄瓜、青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瓜、青茄子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划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制度,也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在购进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黄瓜、青茄子时没有索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黄瓜的销售数量是89.21公斤,销售金额是96.8元;青茄子销售数量是45.86公斤,销售金额是32.89元。2019年6月20日报损黄瓜21.79公斤、茄子14.14公斤。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报损单。该当事人销售黄瓜没有盈利,茄子盈利8.89元。

  在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后,当事人就按照制度进行了召回,在服务台张贴了召回公告进行了召回。但没有召回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商品召回制度、召回报告和不合格商品召回记录表。

  该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二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左占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是左占魁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3、检验报告和平顶山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两份证明从当事人处抽样检验的黄瓜、青茄子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电脑销售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从供应商平顶山市新华区万成蔬菜批发商行的刘万成处购进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黄瓜、青茄子,黄瓜111公斤,进价金额111.00元,茄子60公斤,进价金额24.00元。黄瓜的销售数量是89.21公斤,销售金额是96.8元;青茄子销售数量是45.86公斤,销售金额是32.89元。销售黄瓜没有盈利,茄子盈利8.89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制度,也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在购进黄瓜、青茄子时没有索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5、果蔬购销协议、供应商平顶山市新华区万成蔬菜批发商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刘万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供应商资质档案的事实。

  6、2019 年6月18日到2019 年6月22日的购进手续和该店的验收入库单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复印件复印件各五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农产品黄瓜、青茄子进货查验的事实。

  7、正安生活广场商品召回制度、召回公告照片、召回公告、不合格商品召回记录表和召回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事实;

  8、正安生活广场报损单一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6月20日报损黄瓜21.79公斤、茄子14.14公斤的事实。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9年10月17日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二店经营的黄瓜、青茄子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由于无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依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部分的查验义务的情况和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二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9元;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平顶山建西支行(账户: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备注:市食药监局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yl34511线路中心

                        2019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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