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平卫工商听告字〔2016〕第14-04号
天津捷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15年9月18日,你公司将生产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型号规格:小叮当TDT-319Z,生产日期/批号:2015.09.18)销售给平顶山市经销商代付聚 8辆,每辆售价1020元,总价值8160元。2015年11月3日,本局在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流通领域电动车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中,依法对代付聚经销的上述电动车进行抽检,经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你公司平顶山市经销商代付聚送达了该抽检商品的《检测报告》,于2016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该抽检商品的《检测报告》。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及代付聚均未对上述电动车检测结果向本局提出复检。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型号规格:小叮当TDT-319Z,生产日期/批号:2015.09.18);2、罚款贰万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庆元 梁艳辉
联系电话: 0375-3739639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